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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通知单位”,能管用吗?


2008-04-29 】 【来源: 新华网安徽频道

  各地治理行人、机动车“闯红灯”行为,可谓花招迭出,有罚款、有“树靶子”、有公开曝光等等,不甚枚举。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启动“红绿灯、文明行”劝导活动,祭出“闯红灯要抄告单位”这一狠招,顿时引来众多争议。“抄告制”的可行性有多大 ,交警是否有权“抄告单位”,“抄告”是否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一时间,众说纷纭。

 

上海街头乱穿马路者很常见。 (图片来源:东方早报)

  治理“闯红灯”各有各招

  据了解,芜湖市相关部门对此次“红绿灯、文明行”劝导活动志在必得,除动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街劝导市民文明行之外,还有闯红灯“抄告”制度。即交警和劝导员对闯红灯、骑车乱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除了依法劝导、教育或处罚外,还会将相关记录反馈给违规者所在单位和社区。

  虽然镜湖区交警大队的吴雷中队长称,目前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以劝导教育为主,还没有进行到处罚和“抄告”阶段,但他对此举的能否顺利推行表示了担忧,排除行人为了逃避“抄告”可能会找出种种借口不说。即使“抄告”了单位,单位能否是重视进而起到教育的目的,还是未可知否。

  据记者了解,各地交警部门为遏制行人、机动车闯红灯行为可谓花招迭出,正所谓“没有最狠,只有更狠”。

如此闯红灯(图片来源:焦作日报)

  江苏曾开展“江苏省道路平安畅通行动计划”,对公务员、大中学校师生及现役军人除依法教育处罚外,抄告其所在单位,并请单位配合教育。

  沈阳市在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现象较多的单位所在路口、路段,设便衣民警或协勤人员。利用照相机对所在单位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抓拍,并在这些单位内部展览曝光。

   河南郑州出台《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闯红灯的行为与个人奖金、工资、所在单位的文明称号挂钩,行人闯红灯扣发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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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座频遭“黑手”的少女铜雕

  2006年2月27日,被人从脚踝处锯断偷走,留下孤零零的一双脚;2007年10月,被重新安装上不到7个月,铜雕上端的四个圆型铜泡泡又被人折断摘走;20多天后,重新浇铸安装的铜泡泡在几个小时后再度不翼而飞……     

  “抄告制”社会褒贬不一

资料图片 (来源:重庆晚报) 

  “闯红灯通告单位”,似乎是相关部门的无奈之举,细思之下却有许多不妥之处,例如此举是否具有可行性,交警部门是否有权力“通告单位”,会不会牵涉到行人的基本权利和隐私?众人褒贬不一。

  芜湖市民杨先生认为,行人闯红灯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毫无联系,与单位更是关系不大,抄告单位实在没有必要。职工的大事小事都告之单位,希望达到的所谓“教育”效果也不可能,甚至会有适得其反的结果。更何况,如今人才的流动性很大,能否准确的投递到当事人的单位,而不会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个尺度很难把握。而且如果仅对于有单位的闯红灯者采取抄告单位,那没有单位可抄告的人不是多了一份“特权”,反而显得有恃无恐?如此看来,对“单位人”未必有效,对没有单位可抄告的个人也有反面的暗示意义。因此,还是应以当面教育处罚为主。

  安徽省地方网络媒体也就此事展开了讨论。有网友认为,在国人传统的“荣辱观”里,往往忌惮小范围的“评头论足”。对于“单位人”来说,“县官不如现管”。将闯红灯行为抄告单位,可以运用单位上下的舆论压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国人素质还未完全达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今天,除了加大全民素质教育外,采取“多管齐下”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处罚措施是必需的。“抄告制”犹如给“处罚”再加了点“盐”,不仅能够警示违规者,也可“杀一儆百”。

  2006年1月7日,行人在福州市一人行道口等待绿灯信号。从当日起,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对路面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治,所有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 、逆向行驶和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元罚款。 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抄告制”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权利和隐私,法律专家也的意见也不统一。有专家认为政府应依法行政,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应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理,不能随意添加“处罚菜单”。《道路安全法》也并未规定可以通过抄告单位、公开曝光的途径进行处罚,公权如一旦超越法律设定边界,更是要冒“闯红灯”的危险。个人闯红灯,作为违法行为,理应受法律惩罚,但公共部门即便出于公心进行曝光,也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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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倩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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