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酒超过期限被收回,成都一律师将“大歌星”歌城告上法庭,法院已立案受理
因在歌城存的啤酒超过了存酒期限,被歌城“返库”回收,昨天,成都市民万正君将万达广场的大歌星歌城告上法庭,索要10瓶啤酒。万先生认为歌城违反了保管合同。昨天,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已经接受了万先生的诉状,并已立案。
起诉
歌城处置存酒违反合同法
万先生是一名律师。今年8月7日,他和朋友在大歌星歌城消费,先后在歌城的酒水超市购买了若干瓶355毫升装的百威啤酒。聚会结束时,还有十瓶啤酒没有开启。于是,万先生按KTV的规定,办理了存酒手续。歌城工作人员给万先生出具了一张《存酒卡》。8月26日,万先生到歌城取酒时却被告知不能将酒给他。
前天下午,万先生在记者陪同下,再次来到大歌星歌城,索要自己的10瓶啤酒。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万先生的存酒卡后说:“从存酒卡上的时间来看,你的存酒已经超过了10天的保管期限。现在已经返库,无法退还了。”工作人员所说的返库,就是经过歌城的财务部门收回,重新进入了歌城的酒库。
记者注意到,存酒卡的表格里面,万先生的存酒时间为8月7日到8月15日,但存酒卡下方注明有“所有存酒保存期为10天”。显然,存酒卡里的保管时间与歌城承诺的保管时间不符。工作人员说:“就算是17号,今天取也过期了呀。”
这让万先生很郁闷:“按照存酒卡的时间要求,我得在10天内连去两次KTV。而且也没人告诉我存酒要到期了啊。”
最让万先生想不通的是:“我在消费过程中已为所存之酒支付了相应货币,取得了酒的所有权。就算是超期了,你可以收取一定保管费嘛,但无权处置我的酒吧?”他认为歌城以超过保存期为由拒不返还保管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作为寄存人的利益。于是决定给自己维权:“我将酒交歌城保管,歌城同意接收并为我出具了《存酒卡》,我和歌城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利息归还寄存人’。歌城有义务向我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保管物的义务。”
为此,他连夜赶写了一份民事诉状,昨天一大早就将诉状送到了锦江区法院。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
调查
歌城认为处置方法符合规定
昨日下午,记者与大歌星歌城取得电话联系。歌城负责人陈先生调查之后告诉记者确有此事,他说:“由于歌城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按照歌城的规定,提前电话通知万先生存酒快到期了。”
据介绍,经常有客人在大歌星歌城存酒,让歌城在保管顾客存酒的事情上费时费力。于是按照歌城的存酒规定,顾客如果在存酒到期之后仍未领取,歌城方面将视为顾客自动放弃了对存酒的所有权。“存酒单上注明了存酒期间,万先生在存酒单上亲笔签字,说明他是认同了这一规定的。”所以,陈先生认为歌城有权处置万先生的过期存酒。
不过,陈先生并不希望此事“闹大”。他说:“希望取得万先生的谅解,歌城方面可以在他下次前去消费的时候,赠送他10瓶同样的啤酒。”
观点
同行:处置超期存酒是行业惯例
市区多家酒吧、KTV、歌城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大歌星歌城对顾客存酒的规定,其实是酒吧行业的惯例。几乎每一家歌城、酒吧都会约定顾客存酒的时间,一旦超过期间,歌城就认为顾客“自动弃权”,存酒也就归歌城“代为处理”。
某歌城经理蒋先生说,为顾客提供存酒服务就是为了刺激消费,让客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再次光顾酒吧,再次消费。“如果每位客人都存上十多瓶酒,长时间不取走,我们的库房恐怕就装不下了。”他说。
消委:存酒过期了也应归消费者
对这又一个行业惯例,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说:“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歌城是不能随意处置存酒的。”刘亚兵认为,即使是超过保管期限了,也应该交给消费者处置。“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处置财产的权利。”市民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完全可以为自己维权。不过最好是在存酒的时候看清楚保存期限,免得给自己添麻烦。
记者 李东阳 摄影 雷远东